广东广州,一男子到KTV消费时,先后两次到附近的小超市总共购买了22包同款华子牌香烟
来源:西哥哥启蒙宝贝     时间:2023-02-08 13:04:35

广东广州,一男子到KTV消费时,先后两次到附近的小超市总共购买了22包同款华子牌香烟。可事后男子却以购到假烟为由,要求超市老板帮其将KTV消费账单结清解决此事。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男子选择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老板需退一赔三。

候先生生日当天邀请朋友吃饭喝酒后,又相约到KTV继续唱歌喝酒。可候先生让服务员给其拿华子牌软盒香烟来招待朋友时,却被告一包就要120元。候先生因觉得太贵不划算,于是到附近一家小超市购买。

候先生来到男子许某经营的小超市得知一包才80元后,于是支付160元购买了两包。可十几分钟后候先生又从KTV来到小超市,并支付了1600元一次性购买了20包同款华子牌香烟。


【资料图】

可几个小时后,候先生却与朋友一起拿着几包已开封且都只使用过一两支的香烟来到小超市找老板许某理论,并声称自己买到的都是假烟。开始时,候先生要求许某退一赔三,但其不同意。

随后候先生又退了一步,遂让许某支付其3000元或直接代为结清KTV的消费账单。再次被拒绝后,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报警求助。

公安民警协调双方协商解决此事未果后,候先生告上法庭,遂以被欺诈为由,要求许某退一赔三。

候先生在报警的同时还向主管部门举报了此事,主管部门介入调查后,对涉案香烟进行了鉴定,并确认了送检香烟均为假烟。

也就是说,候先生手上不仅有支付记录、报警记录等证据,同时还有鉴定报告支持其主张。即候先生在举证方面是没有问题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能够举证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可对于候先生的主张,许某却在法庭上反驳称:首先,在案证据证明候先生购买22包香烟是为在KTV请客使用,且在场人数将近十人,因此不能视其为普通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其次,根据社会普遍大众认知来判断,候先生购买2包香烟后十几分钟,又再次返回并一次性购买20包同款香烟,不符合情理,且在场人员也使用不完那么多香烟。最后,通过事后候先生向其提出代为买单来判断,不排除其有故意调包后,据此索要赔偿之嫌。

其购买数小时、待KTV消费结束后才来提出主张,亦能证明这一点。许某的辩解貌似有一定的道理。即候先生一次22包确实是使用不完,且候先生确实是一早已经知道是假烟却要在KTV消费结束后才来提出维权主张的。但从法律上讲,在候先生能够举证证明其主张后,许某作为被告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就要拿出证据来反驳候先生的主张,否则讲再多都是徒劳。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据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只要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实施的购买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且相关司法解释亦明确规定,为满足社交需求而实施的购买行为,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其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指出,民间因消费行为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主管部门提出协调解决,也就是说,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先行与商家协商解决。即如果商家许某不认可消费者候先生提出赔偿3000元的主张,可以拒绝,但不影响认定许某实施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

换而言之,消费者维权提出自己的要求时,商家认为不合适可以拒绝。但不影响认定商家之前的行为。最后,商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故意欺诈消费者的,应当认定为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商家欺诈消费者事实成立的,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后果。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许某欺诈消费者候先生事实成立,故判定许某需退回候先生烟款1760元,并支付其三倍赔偿金5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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